根據(jù)社會調查,我國的離婚率逐步提高,社會上的離婚案例比比皆是。李某(男)與張某(女)感情破裂后,婚姻走到了盡頭,兩人育有的一子由張某撫養(yǎng)。張某與前夫李某離婚一年后,又與陳某重新組建家庭,之后張某私自將兒子改姓為“陳”,李某知道后在協(xié)商無果之后,將其告上了法院。
李某與張某在年輕時候因為工作原因相識,二人通過不斷的接觸交談,兩個人的關系也越來越近,最后發(fā)展成為了情侶關系。1994年4月二人結婚,婚后生活也是越來越幸福,并且在第二年的時候,生育一個兒子,讓家中多了幾分喜悅,幸福美滿。好景不長,雙方的爭吵越來越多,經(jīng)常因為一件小事情矛盾激發(fā),2003年5月,感情破裂的二人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張某獲得撫養(yǎng)權,李某則每個月提供500元的撫養(yǎng)費用。之后,張某認識了陳某,很快就開始了新的婚姻,面對兒子的姓氏,張某認為兒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己作為監(jiān)護人有權改變兒子的姓氏,在沒有取得前夫李某的同意就將兒子的姓氏改為“陳”。李某得知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恢復兒子姓氏,要求無果之后,將張某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萬元。法院經(jīng)過分析之后,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兒子姓氏的要求,對精神損失費的要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wǎng)提示:對于離婚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xié)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根據(jù)我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guī)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本身對于孩子來說就是一種無法彌補的傷害,本案中,張某將與李某所生的孩子改姓為陳,忽略親身父親李某的要求,最終鬧上法院。這些對于孩子來說,都是一種無言的傷害,畢竟孩子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