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結婚的形式變得越來越多樣和開放,但是彩禮仍是結婚的一項重要的事項,然而這本是一項傳統習俗,卻逐漸被金錢化和利益化,成為了嫁女兒的一種“身價禮”。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彩禮,但是本著不能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彩禮不應該成為一方索要財物的手段。
小董跟女友是相親認識的,因家中催的急,也老大不小了,同居不久后女友懷孕,小董就說結婚,并給女方5萬定金。便回家帶父母上門協商婚事,這時女友卻提出了一個星期內要見到55萬的彩禮錢或一套120平米的全款房,不然就要把孩子打掉。為了結婚,一家人東奔西跑到處找房源,卻在一周后被女友打電話告知,沒有看到誠意,已經打掉了孩子。這可把一家人急壞了,上門要解釋。女友解釋說沒有看到男友結婚的誠意,一個禮拜前他們家承諾會買房子結婚,但過了5天男友還是沒有音信,反而每天出去吃喝玩樂,一氣之下就把孩子拿了。如今兩家人大打出手,是沒有緣分了。當初的定金要做為身體補償費,不予歸還。聽到女友的解釋,小李表示不能接受。小李說,自己并沒有出去吃喝玩樂,而是向朋友詢問附近一些房產的情況,房子又不能隨隨便便買,而女友約定之日未到女友就私自拿掉了孩子,這讓他很是氣憤。而且如若不是女方借著肚子里的孩子借機索要高額彩禮,早就結婚了,因此后果由女方承當,5萬塊錢應如數歸還。后來,兩方人馬經過激烈的唇槍舌戰后決定,女方歸還2.5萬的定金費,留下2.5萬作為補償費。
滬律網律師: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做了規定,彩禮一般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因此若達不成締結婚姻的目的,支付彩禮的一方原則上可以主張返還彩禮,但是返還彩禮往往會受到各種家庭和道德的因素影響。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女方以懷孕為由要求男方支付彩禮,在見不到彩禮后,將孩子打掉,這顯然有些違背了公序良俗,并且結婚的目的也沒有實現,因此男方主張返還定金的要求相對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