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村里的五保戶,去世后老人的侄子因想繼承老人的遺產和堂兄起了爭執,最終在調解員的調解下,堂兄弟達成協議平分了遺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在現實當中,有很多繼承人都是為了遺產才對被繼承人履行贍養義務,法律雖然不能追究其責任,但是從家庭和社會的角度看,這樣的做法應當被譴責,否則有違繼承法的立法初衷。
2017年11月2日,一場遺產繼承糾紛鬧到了大河口鄉漣水村調委會,家住漣水村河尾小組的馮某氣沖沖地來反映說自己的叔叔是個“五保戶”,兩個月前去世,留下一院老房子,現在他的堂兄范某要來和他分叔叔的房子。兩家人多次因為繼承份額問題爭執不下,惡語相向,鬧得不可開交。漣水村調解員了解情況后,先穩定馮某焦躁情緒,勸其冷靜處事,其后迅速到小組了解情況,進行案情調查。范某向調解員反映,叔叔馮某去世前,是他把他送到縣醫院去看病,叔叔去世后,是他為叔叔操辦后事,送他上山的,整個事情堂兄馮某都沒有參與,叔叔留下的房子應該歸自己一人所有。2017年11月5日,調解員約見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勸導馮某放下成見,少說不利于和諧的言語,然后從法律角度上向范某進行講解,告知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最后,調解員從有利于家庭和諧的角度勸導雙方,晚輩要相親相愛,不能辜負長輩對自己的期望,經司法所同志苦口婆心、耐心細致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接受勸導,同意握手言和,遺產一人一半,辦理叔叔后事的費用一人承擔一半,一場家庭鬧劇圓滿的拉下了帷幕。
滬律網提示:五保戶中的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五保戶常見于農村地區,設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障老人和兒童能夠有基本的生活條件,是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五保戶一般適用于年老后沒有扶養人,生活困難的公民。
本案中的老人為五保戶,說明平時家人親戚不能很好地對其盡到贍養的義務,馮某只是以其送老人看病和操辦后事為由,就想繼承老人的全部遺產,與理與法都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