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入贅到女方家中,離婚后女方同意向男方支付一筆補償金,但是離婚協議簽訂以后,女方反悔不支付補償金,男方只得向法院起訴索要補償金。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履行其中的義務,不得限制另一方的權利,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劉某與彭某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因彭某屬于再婚,已經有兩個小孩,因此雙方約定由劉某入贅彭某家。2013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雙方確認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債權、債務。考慮到男方在女方家為照顧小孩付出較多,女方補償男方人民幣二萬八千元,并承諾在2014年年底之前兌現。但雙方離婚后,彭某并沒有按離婚協議兌現經濟補償款。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彭某按離婚協議支付補償款。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通過閱卷,發現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十分明確,而劉某與彭某已經于2013年3月14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案情比較明了,于是通過原告提供的電話與彭某取得聯系。彭某當時表示自己非常生氣,因為原告的起訴狀中有歪曲事實的部分,同時自己作為一位女性,他竟然將自己告上法庭,十分心寒。承辦法官首先告訴彭某,她的心情十分理解,但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內容十分明確具體,且彭某也簽字承認,屬于真實意思表示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彭某應當依約履行。同時考慮了彭某顧及面子的問題,承辦法官又告訴她,即便已經起訴,只有她有調解意向,法院也可以提前與原告溝通,爭取庭前調解,能不開庭就不開庭。彭某表示同意。經過溝通,今年4月19日,劉某與彭某離婚財產糾紛一案在正式審庭之前便以調解結案,彭某當庭兌現了2.8萬元,劉某表示雙方再無其他經濟糾紛。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就其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一旦成立,就對男女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并且在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離婚協議基于男方入贅并且在女方家庭中付出較多,女方適當地給予男方一些補償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時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女方也不得再拒絕履行其中的給付義務,必須向男方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