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產生往往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的,很多人會認為只有駕駛車輛的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才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上海交通律師指出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上,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并不在少數。只有行人和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才能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
2014年的一天,黃某貪圖方便,直接橫穿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這時,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雙方發生了碰撞。黃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讓黃某沒想到的是,她亂穿馬路的違規行為,竟奪去了他人的寶貴性命。醫院雖努力搶救,但已無力回天,游女士不幸離世。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黃某在案發后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案發后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本案主審法官、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紹到,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論是機動車司機還是行人,只要達到了上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滬律網提示: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有關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即哪一方在導致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具有主要過錯,由哪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不管是車輛還是行人,只要違犯交通法規并導致交通事故,都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我國刑法第133條,并沒有將行為主體局限于駕駛車輛的一方,因此行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因行人黃某的過錯,導致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游女士的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中“造成一人死亡”的實害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處罰上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