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為了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起訴至法院,男方卻反駁兩人根本沒有結婚,女方卻認為兩人領證結婚了,雙方爭執不下,法院在查明事實后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原告王鳳訴稱:其與被告王大鵬于2006年結婚, 次年年二人生育一女王麗麗,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后二人協議離婚,被告將孩子養在農村老家由其父母照顧,不利于小孩的成長,故原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案件承辦法官在辦理案件時,被告稱二人沒有結婚登記,而原告認為二人是經過結婚登記的,雙方各執一詞,真假難辨。為了搞清事實,案件承辦人來回奔波近500公里,反復查證案件事實,到三原縣公安局、陂西派出所進行了信息核實,并到三原縣婚姻登記中心以及原告戶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區婚姻登記中心調取信息,經查均為無結婚登記信息。在明確了案件事實后,辦案法官在開庭當日向原、被告雙方詳細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告知雙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必須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和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相關合法權利的重要制度。而原、被告雙方僅僅舉行了結婚儀式,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沒有法律上保障,但雙方已經育由后代,血緣關系是事實,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應仔細考慮斟酌,為孩子的將來和發展負責。在辦案法官的悉心說理下,雙方發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大鵬自愿撫養孩子王麗麗至成年,原告王鳳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原告王鳳每月有探望孩子并共同生活兩次的權利,孩子假期可以到原告王鳳處生活,需提前征得被告王大鵬同意。至此,通過辦案法官的奔波查證和耐心勸解,糾紛平息,案結事了。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采取的是登記制,無論是結婚還是自愿離婚和復婚,都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婚姻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未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中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