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老人為了有人能夠照顧自己,便和兒子商量,將老人的姨表妹接過來一起生活,也能相互有個照應。老人去世后,姨表妹居然拿出了兩人的結婚證,想繼承老人的遺產,老人的兒子認為這是無效的婚姻,姨表妹便向法院起訴,主張繼承遺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之間的繼承關系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的。
2003年2月,李明的母親去世后,李明的父親(以下簡稱李某)為解決買菜、做飯等日常生活問題,在征得李明同意后,把他的姨表妹張某從農村接進城里一起生活。2009年8月,李某因病去世。喪事辦罷,張某拿出她和李某于去年5月領的結婚證,說她與李某是夫妻,要求繼承李某的遺產。李明認為,張某與李某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締結婚姻的。雖然他們領取了結婚證,但他們的婚姻屬無效婚姻,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相互間也沒有繼承權,堅決不同意張某繼承遺產。為此,張某將李明訴上法庭,要求繼承李某的遺產。李明則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張某是同源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妹,在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范疇之內,雖然他們領取了結婚證,但他們的婚姻屬無效婚姻。其二人的婚姻被宣告無效后,張某繼承李某的遺產也就沒有了法律依據。不過,張某畢竟與李某共同生活了6年,她對李某的照顧是客觀事實,于情于理,張某都應從經濟上、精神上得到適當的補償。據此,經法院調解,李明給付張某4萬元后,張某撤回了起訴。
滬律網提示:基于一般的社會倫理道德和人類基因遺傳問題的考慮,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以及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但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的旁系血親計算規則,以自身為一代,李某與張某同源于外祖父母,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李某與張某的婚姻系無效婚姻,兩人無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不存在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相互之間也無繼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