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
一、原告起訴
1、原告遞交起訴狀
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證據主要包括:①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或夫妻關系證明書。②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如房產、股票、債券等。③其他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
特別提醒: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庭進行審查與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會在7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
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 桓孀鞒鍪槊媧鴇紜
1、答辯期限
被告應在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15日內不提出答辯,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2、答辯方式
(1)書面答辯
書面答辯是指用答辯狀提出答辯,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辯期限內寫好答辯狀并交到法院。
(2)口頭答辯
口頭答辯是指在開庭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
3、答辯時應注意的問題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要針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分析,對確鑿的事實應該承認,對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應該接受;對無事實根據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準備好事實和充分的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