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就是要在一起生活,兩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也是由雙方共同使用和所有,從而產生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到:為了保護和尊重人格,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婚后財產仍歸一方個人所有,以此否認夫妻共同財產,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護了女性的獨立性。
蘇女士和王先生都是離過婚的人,于2011年3月登記結婚。也許是再婚的緣故,雙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經濟大權,家庭開支大多都是相互分攤,個人收入歸個人,就連生活開銷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結婚后,兩人約定好簽訂了“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各1份。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各自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另外還有“夫婦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由各自承擔,自簽字之日起雙方無其他經濟糾葛”。可是從2016年夏天開始,夫妻關系逐漸惡化,繼而發生打打鬧鬧,于是蘇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上,原告蘇女士認為,雙方自愿簽訂“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對家庭日常生活的經濟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財產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現在雙方離婚已無經濟糾葛,也算干凈利落。被告王先生則辯稱說,“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是他在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此約定并非對現在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約定。請求重新認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提出原告在銀行的存款、證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資款共計100多萬元,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法院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中均應按此約定履行。王先生稱該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但他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王先生主張約定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決按照“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中約定的方式進行分割財產。
滬律網提示: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區分主要依據的是該財產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用于夫或妻一方個人。但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內的財產仍各歸其所有,該約定可以作為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蘇女士和王先生在結婚后簽訂的“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在雙方之間產生效力,兩人離婚時應當按照其分割財產,除非王先生能夠舉證證明存在脅迫的情形。但是此類協議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