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分割和繼承是一件令人頭疼的事,若有多個繼承人的時候,往往還會因繼承份額的多少而起糾紛,甚至會讓親人之間反目成仇。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遺產的繼承與個體因素相關密切,法律只是起到引導的作用,具體的遺產繼承仍要根據實情來認定。
裴某父母已經去世多年,兩位老人均未留下遺囑。如今裴某父母的老屋因搬遷安置到了3套安置房,因未能及時析產,產權人仍顯示為裴某父親。裴某父母共有8位子女,且現在已有兩名子女已經去世。由此,裴某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子女們,因為3套安置房的繼承分配問題產生了糾紛。由于此次糾紛涉及人數較多,且年代久遠,部分繼承人已經去世,當事人之間關系錯綜復雜,法律關系交織,此次調解邀請了虎丘司法所專職調解員顧文鑫、法通法律工作站律師喻鋒一起參與。通過與當事人分別談話,調解員和律師對當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了充分的調查了解,并通過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使大家同意參加調解。在調解時,先由律師從法律角度清晰地向大家解釋了什么是法定繼承、轉繼承,確定了哪些當事人對老屋有繼承權,為調解打下了法律基礎。接著調解員從情理出發,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導大家充分考慮各自的生活狀況,對生活困難的幾位繼承人進行適當照顧,在此基礎上對老屋的繼承份額進行了協商確認,獲得了所有當事人的認可,達成了調解方案。經調解,家庭條件較為困難的三名子女及其后代分配到了3套安置房,其他子女放棄了繼承權。
滬律網提示: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在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獲得繼承遺產的資格;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實質上的財產權利。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有多個法定繼承人時,繼承人之間的協商調解會顯得很重要。從繼承人是否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以及繼承人的生活條件等方面考慮,各繼承人之間可以自由地確定遺產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