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再婚后,三個未成年的女兒在母親和繼父的共同撫養下長大。后來親生母親和繼父離了婚,女兒和繼父之間也基本斷了關系,繼父離婚后生活困難,便將三個繼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贍養費。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
1980年,王某與張某結婚。當時,王某是初婚,張某帶著3個未成年的女兒。王某說,與張某結婚后,他將張某的3個女兒視為己出,撫養她們長大,一直到她們出嫁。在隨后的30多年里,一家人感情甚好。2012年,王某與張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之后,前妻和3個女兒與他基本斷了聯系。此后一段時間內,僅有二女兒看望過他兩次,大女兒與三女兒沒有看望過他。王某說,他已人到暮年,孤獨一人。現今,他無法辦理低保,也無法辦理五保,經濟緊張,沒有勞動能力。王某提起訴訟,要求3個女兒每個月探望他一次;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今后的醫療費由3個女兒每人承擔三分之一。庭審中,王自愿放棄第一條和第三條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3個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對此,3個繼女各有說法。大女兒說,她生活窘迫,要繳房租、供孩子上學,還有婆婆和媽媽需要贍養。二女兒說,她在外租房居住,有孩子要撫養,還要贍養公公。三女兒表示自己沒有固定收入,丈夫每月工資為2000元,有公公婆婆、媽媽需要贍養,還有孩子需要撫養。法院綜合各種因素最終判決,3個女兒每月支付王某贍養費150元。
滬律網提示: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的。但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系,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后,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并不當然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王某將張某的3個女兒撫養長大,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產生了等同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關系。王某作為繼父將三個女兒撫養長大,即使王某與張某離婚,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女兒在王某生活困難時仍要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