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妻子死后想繼承岳父遺產中妻子的份額,卻被證明該男子在結婚后拋棄患病的妻子,二十多年來一直杳無音信,妻子也一直和自己的家人生活,法院最終駁回該男子的訴訟請求。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如果遺棄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喪失繼承權。
2016年3月,沈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轉繼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親的遺產份額。沈某表示,岳父岳母生育有陳甲、陳乙、陳丙3名子女,自己是老三陳丙的丈夫。岳父陳某于2004年7月9日死亡,名下分配到兩套房屋。沈某認為,兩套房屋中的一半屬于岳父遺產,至今未進行分割,自己想轉繼承這部分遺產。沈某認為,因為妻子陳丙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陳丙是陳某的法定繼承人。陳丙死亡后,自己作為配偶和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轉繼承陳某遺產中的相應份額,于是沈某將岳母、妻子的兩個哥哥一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陳某的遺產,確認沈某轉繼承陳某遺產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額。陳丙的母親陸某和兩個哥哥陳甲、陳乙在法庭上陳述,陳丙雖然結過婚,但二十幾年沒見過她的丈夫,現在冒出來的這個沈某自稱是陳丙丈夫沈丁,但婚姻登記申請書上沈丁的出生年月為與沈某身份證上出生年月并不相符,不足以證明本案的沈某就是沈丁。并且沈丁與陳丙于1993年領取結婚證,但沈丁婚后一兩年就遺棄陳丙。二十多年前,陳丙還曾經到蘇北找過丈夫,但從1995年開始,陳丙就一直與父母生活,直至死亡。期間,沈丁根本沒有盡到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陳丙的哥哥們還透露,陳丙有精神疾病,患病期間一直由兩個哥哥陳甲、陳乙照顧并承擔醫療費。陳丙生前還多次向他們透露,自己頭部的傷就是被丈夫沈丁用酒瓶砸傷所致,丈夫對她實行了家暴。該案承辦法官到無錫市濱湖區檔案館進行調查,確認沈某與沈丁是同一人。法院查明,沈某與陳丙于1993年6月15日登記結婚。從1995年起,陳丙與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陳丙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工作,其生活來源依靠其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其父母、哥哥照顧。2014年7月4日,經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陳丙患有精神分裂癥。自2014年9月起,經有關部門核準陳丙每月可領取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陳丙缺少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長期對陳丙不聞不問,沈某的行為已構成遺棄。陳丙死亡后,沈某喪失繼承權。據此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沈某本身對岳父的遺產不享有直接的繼承權,而是適用了轉繼承。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因此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死亡時,才發生轉繼承。
滬律網提示:《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沈某原則上可以按照轉繼承分割岳父陳某的遺產,但是沈某沒有對患病妻子盡到扶養的義務,多年來對其不問不管,構成遺棄的行為,因此沈某喪失對妻子遺產的繼承權,故而也喪失了基于妻子的繼承權產生的對岳父遺產的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