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和政府政策的變化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比如買受人因規定無購房資格了,那么這時候該怎么辦呢?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合同簽訂后,因雙方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也不能達到原本目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該合同。
2017年3月12日,馬某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馬某以總價185萬元購買孫某所有的房屋一套。馬某于簽訂合同當日給付孫某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孫某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還款解押手續,銀行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貸款結清證明》。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相關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要求個人購買辦公類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因馬某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符合購買“商辦類”項目的購房資格。馬某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返還10萬元定金。孫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認為馬某雖然名下有房,但完全可以通過自行努力克服,如出售名下現有住房使自己具備購房資格,從而繼續履行合同。再者,孫某認為自己也承受了很大損失,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全部返還定金。他自己籌錢還了銀行貸款,現在這套房屋賣不了,他購買的另一套房屋首付款就沒辦法交付,還需要支付大筆違約金。法院認為,該公告的出臺使馬某喪失購房資格,進而導致馬某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解除合同。該公告的出臺系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而且雙方對解除合同都沒有過錯,所以孫某應該退還馬某定金10萬元。孫某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所以對其同意部分退還首付款的意見,法院未采納。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孫某返還馬某購房定金10萬元。
滬律網提示: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發生法定的或當事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使合同關系終止,因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巨大的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可準予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本案中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北京市才發布該公告,馬某不符合購房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難以預料到的,是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合同可解除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因為不存在違約的情形,故不存在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