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晚年時都是希望子女能夠陪伴著自己,但是往往事與人違。王阿婆就是一位獨居老人,小區保安小王出于好心經常照顧老人,而這一照顧就是十幾年,但是最近因為老人之前就立下遺囑把房產留給小王而引起了糾紛。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因為繼承產生的糾紛,有時候經過調解以情動人,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
王阿婆早年喪夫,兩女出嫁,一人獨居。后來保安小王認識了王阿婆,見她一人生活不易,平時甚是照顧。老人家里需要維修,小王都全力以赴,見到老人搬運重物,也會熱心幫助。漸漸地,兩人關系越來越好,在小王經濟拮據時,老人也會鼎力相助。1997年,老人立遺囑要小王照顧余生,并在遺囑中寫明要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予小王,而老人的另一處房產也于當年低價賣給了小王。老人的兩個女兒知道此事后,強烈反對母親的做法,之后的十多年來,母女的關系墮入了冰點。2000年,王阿婆患老年癡呆癥,生活不能自理。小王夫婦就把阿婆接到新芝社區的家中照顧。其間,阿婆的房子租金和退休金全由小王夫婦打理。
去年年底,老人的大女兒出現在王家,堅決要求接走母親,收回老太贈出的房子。但小王夫婦堅決反對。雙方意見嚴重分歧,鬧得不可開交。面對這一復雜情況,新芝社區居委會請來了海曙法院西郊法庭的蘇法官,在社區會議室“開庭”解紛爭。蘇法官認為,老人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處分權,立遺囑把自己一處房產贈予小王作為條件要小王照顧余生,并沒有不當之處。可于情,親生子女愿意贍養老人卻不能,財產亦由“外人”繼承,換位思考下,很多人都不能接受,況且小王夫婦也以明顯的低價購得老太另一處房產,現在也該退一步,讓母女倆共享天倫。
經過蘇法官的耐心勸解,小王夫婦愿意放棄王阿婆遺囑贈予的房產,王阿婆跟隨大女兒家居住,由大女兒孝養余生。
滬律網提示:本案里老人立遺囑要小王照顧余生并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予小王,可以認定是附條件的遺囑,小王只有在老人去世之前盡到贍養的義務,才能繼承遺囑中的房產,否則經他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小王夫妻在老人立下遺囑后,盡到了贍養老人的義務,相比之下老人子女沒有很好的照顧老人,但是老人尚未去世,子女仍有機會贍養。小王因照顧老人也以低價獲得了另一處的房產,最終能主動放棄遺囑贈與的房產,使子女也能夠繼承老人的遺產,化解了這場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