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都是世上沒有后悔藥,做任何事都要慎重考慮,避免后悔莫及。廈門一賣房的女子在簽了合同后因丈夫和家人的不同意,次日就反悔,最終被判賠償73萬元的違約金。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在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時,一定要夫妻雙方都表示同意,并且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前不久,廈門的李女士,想出售其和丈夫共有的房產。此前,李女士將該房產委托給中介公司銷售。后來,有購房需求的袁小姐看中了該房產。二人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為365萬元。袁小姐支付定金30萬元,并約定了支付購房款、過戶等事宜。同時,合同還約定,李女士承諾其配偶和其他共有人均知曉并認可本次買賣行為,若本次交易所簽訂的合同及文件,因一方違反《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的承諾被解除,撤銷或認定無效,則違反承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不超過成交價的20%作為賠償金。但是,簽約后次日,李女士就反悔了。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為由悔約。兩天后,李女士退還定金30萬元。李女士悔約后,因雙方磋商未果,袁女士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袁小姐起訴認為自己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而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為由毀約,應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即成交價365萬元的20%,共計73萬元。面對起訴索賠,李女士辯解說,她已于簽約翌日上午即告知袁小姐及中介方,告知涉案房屋無法出售,但袁小姐當天執意再向李女士賬戶打款。事后,因家人不同意賣房,同時已經將定金退還。李女士已通過電話、中介方轉達等多種方式向袁小姐告知了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情況,也是想避免給袁小姐因本起交易造成其他損失。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李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73萬元賠償金。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購買該房屋的,另一方不得主張追回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后,出售的一方也不得以另一方不同意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否則構成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的買方系善意第三人,相信房屋的出售是經過賣方及其丈夫的同意,后賣方以丈夫不同意為由拒絕賣房,損害了買方的信賴利益,因此賣方要按照合同給予違約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