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當中,子女對父母不盡孝道,自然會受到人們的唾棄,那么在繼承當中,父母是否可以用遺囑來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呢?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如果子女沒有對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父母可以立遺囑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給子女,但是要注意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的問題。
江柳茂(化名)于1994年10月結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化名)。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車禍身亡。江柳茂喪妻后,把生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兒子身上。但因江柳茂的過分溺愛,江平養成了許多惡習,經常在學校與同學打架,結伴抽煙喝酒,甚至干起了偷雞摸狗的事情,最終江柳茂無法管教。2006年,江平輟學在社會上流蕩。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癥離開人世,在患病期間江平也沒有回來照顧父親,其好友蘇某聽說后便負擔起照顧江柳茂的重擔。因此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遺囑:江平因不務正業,敗壞了江家的名聲,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生病的父親,因此江平不得繼承遺產,遺產由患病期間一直照看自己的朋友蘇某繼承。江平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最終江平勝訴,法院宣布江柳茂的遺囑部分無效,應當為江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剩余部分才由江柳茂的朋友蘇某繼承。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中,有遺囑的先按照遺囑的內容分割遺產,再根據法定繼承,根據遺囑,遺產應當由蘇某繼承。但是,本案中江平只有12歲,系未成年人,而繼承法中規定了應當為未成年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江平作為人子,雖然在父親病重時沒有盡到照顧的義務,但其不過12歲,是未成年人,沒有能力通過勞動獲取生活來源,如果不獲得遺產的話,今后的生活會很困難。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因此遺產中仍應當為江平保留必要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