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的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人孤獨終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李老伯在晚年受其妹妹照顧,為表感恩而立下遺囑,房子由妹妹繼承,但隨后老伯又賣了房子,為此李老伯的妹妹就房屋的繼承問題將老伯的子女告上了法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只要不是公證遺囑,遺囑人都可以對其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李老伯與老伴育有一雙兒女:阿君和阿娟。兒女長大后雙雙加入外籍,長期定居國外。李老伯老伴于2012年4月去世,兒女自愿放棄了母親在房屋中的一半遺產,故80多歲的李老伯獨自繼承并居住在房屋內。正當需要之時,李老伯的同胞妹妹專程從老家合肥趕來照顧李老伯的生活起居,兩人感情日益深厚,于2012年10月29日登記結婚。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寫下一份《自書遺囑》,遺囑中寫到全部房產由妹妹繼承。但是在立下《自書遺囑》8個月后的2015年3月,李老伯在上海市浦東公證處辦理公證,委托阿君辦理該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續。4月,阿君代表李老伯和買家黃先生簽訂合同,將李老伯的房屋以2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黃先生。李老伯之妹被迫遷出,黃先生裝修并入住該房屋。6月14日,李老伯離世。李老伯之妹不服,將李老伯兒女訴至浦東法院。法院依法追加買家黃先生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據遺囑繼承房屋的訴請。同時,阿君、阿娟補償李老伯之妹30萬元。
滬律網提示:遺囑人在生前立遺囑后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被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這是基于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所立遺囑,該遺囑不發生效力。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李老伯與其妹妹結婚,屬于婚姻法中的近親結婚,該婚姻是無效的,因此李老伯之妹只能以妹妹的身份繼承遺產,而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李老伯賣房可以看做是對遺囑的撤銷,房屋應由子女繼承,但妹妹盡到了一定的扶養義務,要適當的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