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即使父母一方離婚后已經不和子女共同居住,當其年老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子女需要盡到贍養的義務。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解除的只是婚姻關系,而不能解除父母子女的血緣關系。
朱某與吳某本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離婚,兩人生育四個子女均已成年。朱某離婚后獨自在外租房生活,年付房租4000元。由于朱某年老多病,無主要收入來源,一直靠子女給予贍養。后因與長子小忠發生矛盾,小忠近兩年未支付贍養費,雙方發生糾紛成訟,朱某要求小忠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2000元及住房一套。案經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一生含辛茹苦育有四個子女,現其年老體衰,收入很少,需要給予贍養,其四個子女均是贍養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履行的贍養義務。原告的生活費應根據安徽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核計后,由四子女均等負擔。贍養人對經濟困難的老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原告的醫療費可根據實際發生數額,比除醫療保險機構報銷額后,由被告承擔其四分之一。原告的住房問題可根據其租房居住現狀,由贍養人負擔租金的方式解決。被告作為長子,近兩年來未贍養母親,原告訴請其履行贍養義務,正當合法,但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2000元及住房一套,要求過高。在要求被告贍養義務的同時,原告作為長輩也應體諒子女的難處,多些寬容與理解,協商解決家庭糾紛以安享晚年。據此依法判決被告小忠每年付給原告朱某贍養費7289元;被告小忠負擔原告朱某房租費1000元;駁回朱某其他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而不是基于婚姻產生的,因此父母的離婚并不影響其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也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能因父母的離婚而不履行贍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的法律效力不及于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的撫養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仍然存在。朱某離婚后獨自生活,雖然和子女之間的感情疏遠了,但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一直存在的,長子因矛盾而不盡贍養,根據法律需補償和給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