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若為繼承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其繼承權被依法剝奪。但是如果繼承人因過失或者在實施行為時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其繼承權不應當被剝奪。
趙某為某鋼鐵廠職工,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后經過治療,病情得到控制。1993年趙某和韓某結為夫妻,婚后兩人育有一女一子。后來兩人離職,開了一家餐館。夫妻二人同心同德,經營有方,店里的生意越做越紅火,兩人于2002年、2004年相繼買了房子和車。天有不測風云,2007年讀初中的大女兒放學路上發生車禍不幸身亡,趙某夫妻二人悲痛欲絕。趙某更是難以接受這一重大打擊,舊病復發,精神失常且伴有暴力傾向,常常因為小事毆打妻子韓某。一日趙某因為餐館經營問題與妻子討論,發生口角后將妻子殺害。案發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過兩次司法鑒定后,確定趙某為精神病患者,并認定其不負刑事責任。韓某死后,趙某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小兒子亦尚未成年,法院遂指定趙某的弟弟作為二人的監護人。趙某的餐館及家中的現金、存款均由其弟弟掌握管理。事后不久,韓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繼承韓某的遺產,并請求法院判決剝奪趙某對韓某遺產的繼承權。法院對韓某遺產進行了分割,支持了韓某父母繼承女兒遺產的請求,同時駁回了要求剝奪趙某繼承權的請求。
滬律網提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趙某對殺害妻子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其仍享有對妻子財產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是以繼承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并且是故意殺害為前提的,精神病人造成的危害結果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寬限和保護,其繼承權也應受到保護,但一定查明事實,證據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