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省鄱陽縣村民李鮮花與本村的付民勝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兒泠泠,一家人和和美美??勺詮?005年2月付民勝下崗后,兩人便因家庭經濟問題經常爭吵。后來付民勝搬出在縣城租房,獨自生活。自此,也就不再管母女倆的生活。李鮮花靠在村里做小工掙錢維持生活,可隨著泠泠的長大,實在無力撫養。因此,李鮮花將付民勝訴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的撫育費300元,其中包括奶粉費、租房租金、衣物等。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鮮花的起訴法院不應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關系,李鮮花并沒有要求離婚,而僅是要求劉某給付撫養費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矛盾,屬倫理道德調整的范疇,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已經受理,則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鮮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理由是:李鮮花的起訴符合我國法律關于訴的幾個要件,具備訴權。且父女間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以離婚為提起要件。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李鮮花起訴是符合條件的,駁回其起訴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里面,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這些因素往往就成了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而很少強調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這些觀念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是法律規定與人們的關于倫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在一些人的觀念里,李鮮花和付民勝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左手與右手的關系,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干涉。應該說,上述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最起碼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征,但對于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屬于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看到這一點的同時我們更應該看到,從很大程度上講,共有財產支配權畢竟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撫養費請求權卻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將法定撫養費請求權作為倫理道德調整范圍的觀點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