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
1﹑申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離婚的 ,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 , 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法。 ”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 進行嚴格審查 , 行使婚姻管理和監督職能?法。商?審查的過程也是對當事人進行引導調解和說服教育的過程 。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 , 應準予離婚 法。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 ,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 , 應當予以登記 , 發給離婚證 。 注銷結婚證 。商?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 , 解除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