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離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5)結婚證。另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離婚申請書,不會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但是,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查明離婚證件與當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公平條件。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離婚的;(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對上述情況可提議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解決。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對離婚當事人宣布其離婚無效且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3、批準。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