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為例,各地的關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地方法規應大體相同,可以借鑒參考。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已有適當協議的,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申請書, 簽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五)結婚證件或者證明;
(六)二寸單人半身免冠像片各兩張。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住房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 自當事人提交所需證件、證明和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必須粘貼像片,并加蓋鋼印。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住房、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