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那么同居期間的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中終審判決:離婚時,財產分割要從兩人同居時算起。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2年6月,兩人開始同居。2003年7月,兩人對北房及西廂房進行了裝修。2004年3月,又購買了一輛小客車。同年9月,雙方登記結婚。2004年11月,兩人開辦了一食品有限公司連鎖店。后因商店經營及李先生賭博,雙方時常打架,而且李先生曾對宋女士進行毆打。2005年7月,雙方再次發生矛盾,宋女士回了娘家,并起訴到平谷法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帶走婚前自己的財產,分割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李先生同意離婚,帶走各自婚前財產,但只同意分割登記結婚后的財產,不同意分割婚前同居期間的財產。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宋女士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期間,李先生提出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從2002年6月開始同居并確定相關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是錯誤的。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宋女士與李先生均愿意離婚,足見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審法院準許雙方離婚是正確的。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及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均是適當的。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同居生活的事實認定同居期間的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并無不當。二中院最終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準許兩人離婚;從兩人同居起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的判決。
法官釋法:同居是不受婚姻法保護的,但同居財產為何能按雙方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呢?
承辦此案的法官黃玲介紹說,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依照這一規定,法院通常認定兩人同居期間收入在一起,支出也在一起,就可以比照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法官表示,過去也曾有一些要求分割同居財產的案件,但由于原告一方舉證困難,被告一方又不認可事實,法院就不能支持。而此案一審時,男方認可了雙方同居在前,結婚在后,而且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裝修房屋,購置車輛,構成自認。雖然二審時男方又矢口否認,但已不能推翻前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