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年,吳明發現前妻李芳經營著一家自己并不知道的店鋪,而該店鋪是兩人存在婚姻關系時購買的。離婚時為何不分割?吳明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11年,吳明與妻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協議,將婚后房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后,兩人都開始了新生活,而讓吳明沒有想到的是,朋友告訴他,李芳在沙灣縣開了一家小店,并已經營多年。
為何這件事一直沒聽前妻提起?吳明帶著疑問,查詢相關信息后發現,該店鋪早在2008年即兩人結婚第3年,就被李芳購買。
想到自己離婚時已將原本的婚房分割給對方,自己卻像個“傻子”連對方有個店鋪都不知道,吳明找到李芳,要求對該店鋪進行分割,被李芳拒絕。
多次溝通無果,吳明認為李芳不但欺騙了自己還違反了相關法律,今年8月,吳明將其告上法庭。9月21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吳明認為,該店鋪系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理應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可李芳故意隱瞞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令對該店鋪進行分割。
“店鋪并非共同財產。”李芳在法庭上辯稱,店鋪雖然是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該房產是她2005年將婚前購買的位于烏市水磨溝區溫泉花園小區房產,以12萬元出售后,在2008年購買的,故該房產是她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吳明無權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用婚前財產在婚后買房”,是否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經庭審核實,該店鋪系李芳用婚前購買的水區溫泉花園小區房產出售后所得款項而購置,屬于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購置的房屋,仍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
法院最終駁回了吳明的訴訟請求。
離婚后房產分割的7種情況
1、夫妻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不論房產證上有無名字,均為共同財產,由得房方付給未得房方房屋價值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
房屋是婚前財產,離婚后仍然歸產權方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3、一方婚前貸款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
婚后房屋增值+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付了部分貸款,婚后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
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參照上一案。
5、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屬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
婚后:父母為已婚子女買房,辦贈與公證可認定為子女財產,否則視為贈與夫妻兩人。
6、夫妻共同出資買房寫在子女名下。
該房與夫妻均無關,不能分割。
7、房產證上有第三個人的名字。
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法院對共有部分房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