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確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情形,重點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類經過千萬年的進化,經歷了集團婚、對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選擇,是為各國普遍遵循和認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權利的救濟和責任的追究都直接賦予當事人,但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干預,在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不得由當事人通過協議予以變更,由此重婚或納妾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討論范圍內,社會所關注的是法律對配偶而"不忠"行為的禁止。
由于對"包二奶"的概念無法確定,因此,法律最終將禁止的范圍界定在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一原則提升了應當遵守的法律原則,對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因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而被納入了新的《婚姻法》。筆者非常認同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的民間調解和必要時警察的介入,但該條規定,已超出了婚姻法所管轄的范疇,如此籠統的規定,即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由于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發生時的社會援助,而非婚姻的解體,因此,以婚姻法作為全面遏制家庭暴力的依托是不恰當的,倡導尊重的意義,建立文明家庭,除需要全社會觀念的改變外,更需要的是社會各個環節的實際配套工作,婚姻法對受害方的救濟,應僅僅限于離婚的法定理由和離婚損害賠償。配偶權終因分歧過大而未被納入新的《婚姻法》。
因身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最終是以《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和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