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丈夫隱瞞婚史,妻子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對于離婚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婚姻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以上的規定可知,丈夫的隱瞞婚史并不屬于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因而隱瞞婚史也就不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列。也就是說,丈夫隱瞞婚史的行為,雖然給妻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卻并不構成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因此向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說來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不構成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沒有過錯。丈夫對妻子隱瞞自己的婚史,這種行為無論如何都是對夫妻忠誠原則的違背。妻子作為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適當的多分財產,如無法協商確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