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男方與女方經人介紹現已結婚兩年,并有一孩子已有三個月,期間兩人關系平平,最近女方發現男方態度更加冷淡,還有意疏遠她,還提出了離婚,原因是不想再維持沒有感情的婚姻。一開始女方不愿離婚,后發現原來男方一直和另一女子有聯系,而且關系曖昧。現在女方想了解的是:
1,雖然男方和另一女方沒有重婚也沒有同居,離婚時無過錯女方能否要求經濟和精神賠償呢?有法律支持嗎?
2,小孩未滿一歲,男方提出離婚,如果女方不同意,是否就不能離(從法律上來說)?
滿意回答:1、男方和另一女方沒有重婚也沒有同居,離婚時無過錯女方不能要求經濟和精神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小孩未滿一歲,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