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以妻子私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索求精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懷孕生子本是一個家庭的事情,夫妻之間應該共同協商作出決定。那么,妻子私自終止妊娠違法嗎?丈夫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有人認為,夫妻之間互負忠實,尊重義務。妻子單方面決定終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和知情權。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丈夫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判決妻子賠償。
有人則認為,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對丈夫的不尊重,屬于不道德行為,但并不違法,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合理。
我個人同意第二種觀點。可以判決離婚,但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
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的一種權利,它不受性別、年齡、家庭狀況的限制,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夫妻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懷孕后,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有權利自己決定是否生育。
丈夫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據此可以看出,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懷孕或懷孕后終止妊娠的自由。
生育子女是男女雙方性別行為的結果,在生育行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懷孕的問題上,丈夫與妻子享有同樣的權利。在妻子懷孕以后,胎兒就成為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這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
本案中,作為丈夫的男子雖然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后,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其自己決定,她沒有和丈夫協商,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為并未違反法律。
侵犯生育權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本案來看,丈夫的賠償請求明顯不符合此規定。
綜上所述,男子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合理,應判決不予支持。
滬律網小編:鄧敏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