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過錯”?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但事實上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即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根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三條中所歸納的家庭暴力的類型,可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 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而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二、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提交哪些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細節作出了規定。那么夫妻雙方離婚后,對于無過錯一方來說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呢?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必須提交以下幾種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據:
1、一方重婚的證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3、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方面的證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婚姻關系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的配偶有以上過錯行為的,其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有可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般來說,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配偶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
1、配偶的自認
2、錄音、錄像
3、證人證言
4、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