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此規定是道德規范上升的法律規范,屬于倡導性條款,不具有必須強制執行的強制性質,而且包含了對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一夜情”等婚外性行為的禁止。夫妻忠實要求夫妻雙方不得為婚外性行為,配偶負有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當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一夜情時,無疑違反了婚姻法所倡導的基本原則。那一夜情是否屬于婚姻法上的重大過錯,在離婚時配偶一方能否據此得到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一夜情并非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在離婚時配偶另一方不能據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盡管如此,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可以掌握對方一夜情出軌的證據,提交法庭,會在法院考慮是否判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時成為法官判決的酌定因素。在我所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曾有男方因多次通過QQ聊天后與網友開房的聊天記錄和開房記錄被女方掌握提交法庭,男方在證據面前不得不承認自己多次與婚外異性發生一夜情的事實,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對其進行了無情的鞭笞:“雖不構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過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過錯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但被告作為受過高等教育且供職于大型國企從事管理工作,在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多次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其對待婚姻的態度輕率、不負責任,對女方造成了一定的感情和心理傷害,其對婚姻破裂應承擔全部責任,故本院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予以考慮......”,最終人民法院不但將子女判歸收入水平比男方低很多的女方,男方支付高額的撫養費,而且將房產判歸女方,女方僅支付相當于房產市場價值的40%左右給男方,因女方月收入僅4000元,故此,男方的房產折價款近百萬元實際幾乎無法執行。
因此,一夜情雖非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在離婚時配偶另一方不能據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在離婚時努力搜集、掌握對方一夜情的證據并在法庭上舉證,是很有必要的,在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方面也是很有現實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