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種情形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規定,僅有以上4種情形導致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
2、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是否應予支持?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13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相關知識:何時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即作為離婚訴訟案件被告的無過錯方,需要滿足“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才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