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重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 二奶 ,不給錢養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要求補償;丈夫包 二奶 、遺棄妻兒,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決夫妻財產的三分之二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