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05年6月,曾某駕車與迎面而行的大板車相撞,曾某及乘客白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曾某負主要責任,大板車駕駛人李某負次要責任。由于曾某已死,白某的家屬便
案情介紹:2005年6月,曾某駕車與迎面而行的大板車相撞,曾某及乘客白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曾某負主要責任,大板車駕駛人李某負次要責任。由于曾某已死,白某的家屬便把曾某的妻子、子女及李某列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
判 決
關于曾某妻子、子女的責任,法院認為,曾某違反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曾某已死亡,故其妻子、子女應當在繼承曾某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評 析
本案值得評析的一點是肇事者曾某因本事故死亡后,其妻兒應否承擔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此可見,現在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厘定:曾某因肇事而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債務還是屬于曾某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曾某駕車致人死亡,由此產生的侵權之債當屬個人之債。理論界通說認為,債務只有滿足了“夫妻共同舉債”或者“夫妻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只能是夫妻個人債務。本案中的侵權之債既不是“夫妻共同舉債”,更談不上“夫妻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應認定為曾某的個人債務。
由于曾某已死亡,其妻子、子女應在繼承曾某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如果曾某沒有死亡,是由曾某個人承擔責任還是夫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實際生活中,往往確實是夫妻共同償還,很多人就由此認為這表明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實不然,夫妻共同償還只是基于家庭幸福和親情的考慮,并不能因此改變責任承擔者只能是侵權人的事實。還有人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曾妻應負連帶責任。其實本條所謂的“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指的是合同之債而非侵權之債。“婚姻法解釋(二)”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據此,夫妻共同償還的前提是雙方負有共同債務,而根據上述分析,侵權之債系個人債務。
綜上,既然侵權之債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受害人白某以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為依據,要求侵權行為人曾某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就失去了法律基礎和前提。曾某的個人債務應以其個人財產來償還。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故法院判決曾某妻子及子女在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既給予了受害人以司法救濟,又沒有損害侵權行為人遺屬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