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趙菊娥系靈寶市尹莊鎮厥山村人。丈夫去世后,趙菊娥上有年邁的老人,下有三個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難。經人介紹,1998年5月26日,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
50歲的趙菊娥系靈寶市尹莊鎮厥山村人。丈夫去世后,趙菊娥上有年邁的老人,下有三個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難。經人介紹,1998年5月26日,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與本村村民林有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林有成到趙菊娥家生活后,曾拿出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且建造了一間廚房、兩間簡易棚,耕種六畝責任田,維持趙家生活。2003年9月21日,趙菊娥與林有成因瑣事發生爭吵后,雙方分開。經調解,雙方口頭達成協議,由趙菊娥付給林有成現金2200元,林有成離開趙家。但該協議一直未能履行。趙菊娥遂一紙訴狀將林有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菊娥與林有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一種違法行為,其形成的非法同居關系應依法解除。鑒于二人同居期間,被告林有成對原告趙菊娥家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原告應對被告給予一定經濟補償。近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依法判決原告趙菊娥與被告林有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補償林有成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