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當共同財產由債務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時,可以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案例索引】 河南省
【要點提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當共同財產由債務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時,可以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
【案例索引】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0)唐法執字第154-1號(2010年7月8日)
【案情】
申請執行人王群峰、王震寰。
被執行人王宏偉。
被執行人方城縣公路管理局。
第三人孫秀霞。
2004年8月,被執行人方城縣公路管理局對其方唐公路轄區內的有關路面進行維修,在券橋莊以南一段路面處,挖有一個0.04X9X5.6m大小的坑槽,該坑槽附近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2004年9月5日,被執行人王宏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過該坑槽時,致車方向失控,王宏偉為躲開對面駛來的車輛時撞在路邊的一棵楊樹上,造成車輛側翻,乘車人陳金亭甩出車廂,當場死亡,乘車人王群峰、陳照軍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王宏偉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的認定。申請執行人王群峰受傷后住院治療,經鑒定,其傷殘程度為一級。為此,申請執行人訴至法院,請求被執行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42671.4元。
方城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7日作出(2007)方民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宏偉賠償申請執行人各項經濟損失616441.4元的60%,扣除已支付的6萬元,剩余309864.84元;方城縣公路管理局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的40%。
判決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2007年12月27日申請執行人向方城縣法院申請執行,2008年6月25日申請執行人王群峰申請提級執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唐河縣法院執行本案。
唐河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了案外人孫秀霞的銀行存款。2010年4月18日,孫秀霞提出執行異議,稱其不是案件的當事人。
經審查,王宏偉與案外人孫秀霞于1990年3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在孫秀霞單位購買集資單元房一套。2007年12月9日,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顯示:雙方自愿離婚,購買的單元房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婚姻存續期間無其他財產、無存款、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等。
【執行】
唐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王宏偉是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人,雖與其妻協議離婚,且將夫妻共同財產協商歸異議人所有,但二人是在事故發生后協議離婚的。依據相關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唐河法院駁回了異議人孫秀霞的異議申請,并追加孫秀霞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對王宏偉所承擔的309864.84元賠償款負共同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