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家務補償的規定 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
離婚時家務補償的規定
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家務補償制度條件(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①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夫妻。
只有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實行本別財產制時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而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或部分財產共同制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共同財產,沒有必要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②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如果雙方都盡了或都沒有盡家庭義務,或都協助或都沒有協助對方工作,就不再適用該制度。只有一方盡了較多義務,另一方收益了,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③離婚時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時不能提出,要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后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盡或較少盡義務的一方提出離婚,盡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沒有提出,離婚后在1年內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沒有做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過錯方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本律師認為家務補償的提出也可以參照該規定(僅代表本人觀點)。
家務補償制度,體現了公平,保護了弱方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方為了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幫助丈夫、照顧家庭,放棄了工作,如果此時再執行其協議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將顯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希望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時要善于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