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處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處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范圍。此條規定的四項內容不僅僅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依據。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于離婚訴訟之中,那么是否也適用于協議離婚中呢?我個人認為,這種過錯的賠償請求權,不僅適用于離婚訴訟,同樣也可以適用于協議離婚中。在協議離婚中,如果雙方沒有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且無過錯方具有過錯方的有利證據,那么,這種離婚協議,并不代表無過錯方放棄了自己的賠償請求權。
無過錯方完全可以在離婚協議生效后一年內,依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