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離婚時,如果請求損害賠償,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離婚時,如果請求損害賠償,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如果請求損害賠償,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情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