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離婚損害的賠償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應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
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離婚損害的賠償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應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
夫妻相互忠誠是人類普遍的心理需求,作為心理感受,無疑屬于道德管轄的范疇,"婚外情"涉及有思維方式、道德標準及感情因素等問題,內心情感的復雜性為道德的討論留有巨大的空間,尚無法禰補受害方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公眾所需要的不是道德與法律的討論,而是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對日益嚴重的"包二奶"等問題,在不擴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處理,相對來講臨界狀態為公平和合理的。
然而,與中國國情不同的是,盡管很多國家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已相當完善,但由于現代西方社會已形成了相對寬松的性道德觀,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婚姻當事人已厭倦了地法庭上對其生活隱私的討論,而作為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也同樣把注意力轉向對死亡婚姻的確認上,不愿過多地去探討當事人過往婚姻生活中的對與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真正以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僅為個例,特別是因"婚外情"引起家庭破裂損害的訴訟請求。
在社會中不具有普遍的意義,正是由于人們對此權利的逐漸淡化或放棄,各國婚姻法律的改革也開始朝著有所限制的方向發展,法律賦予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僅作為置于法律之中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權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