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12分報道,何先生和前妻宋女士于1991年10月登記結婚,1999年,小兒子呱呱墜地。后來由于種種原因,兩人于2008年9月離婚,結束了維持17年的婚姻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12分報道,何先生和前妻宋女士于1991年10月登記結婚,1999年,小兒子呱呱墜地。后來由于種種原因,兩人于2008年9月離婚,結束了維持17年的婚姻。與宋女士離婚后,何先生才去做了親子鑒定,對于鑒定結果,宋女士也并不否認。
何先生認為,由于孩子是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所生,因此,他應該要回這些年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16萬元。那么,他的要求合理嗎?我們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這起案件當中原告何先生要要回16萬的賠償,這樣的要求您覺得是否合理呢?
洪道德:我覺得既合理也合法。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更具體的處理這類情況的規定。如果他們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這個情況的,這已經是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了,而且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一方肯定能多分得財產。像本案這樣在離婚以后發現婚姻期間對方的不忠事實的話,也構成現在何先生有權向有過錯一方討要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
本案何先生索要撫養費6萬,6萬能不能全部滿足他的要求,人民法院肯定要根據本案的一些客觀事實、證據以及雙方的經濟實力這方面來考慮。精神損害10萬的話,從何先生這個角度講應該說是一個比較公平合理的要求,這是因為女方對他不忠于先,欺騙于后,一直到離婚之后他通過DNA鑒定才發現違法這個事實,所以從這個角度講何先生的精神損害應該說是相當大的。
獲得賠償是肯定的,只是一個數額多和少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