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 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責任的產生原因有兩個:違約和侵權。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學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侵權責任說和違約責任說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
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責任的產生原因有兩個:違約和侵權。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學界有兩種主流觀點:侵權責任說和違約責任說。 侵權責任說 建立在 婚姻制度說 和 配偶權 基礎上。認為婚姻是一種與人類生存環境有內在結構性關系的制度,是一種維系社會倫理功能的社會制度,中的當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關系享有配偶權,一方的過錯行為侵犯了社會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其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而 違約責任說 建立在 婚姻契約說 基礎之上。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契約。基于契約雙方產生忠實義務,違反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將離婚損害賠償歸結于侵權責任更為合理。原因在于:第一、將婚姻的本質界定為 契約 在我國缺少傳統觀念支撐。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 婚姻契約說 更加站不住腳。第二、從我國相關立法看,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精神賠償一般只適用于侵權領域而不適用于違約場合。故而,離婚損害賠償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