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施行以來,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20年后,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又對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正。 應該說,修
《婚姻法》自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施行以來,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20年后,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又對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正。
應該說,修正后的婚姻法內容增多,結構完善,規定具體,具有相當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但法律總有滯后的特性,立法不能窮盡紛繁的社會婚姻家庭現象,立法的技術性要求,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包羅萬象,兼收并蓄,成為百科全書。所以,在適用《婚姻法》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仍覺輪廓和籠統,仍有理解的偏差和適用的分歧。為了正確適用婚姻法,審理好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調研,征求社會各屆意見基礎上作出了《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目前又推出了解釋(二)的征求意見稿,以更強的可操作性,適用性,指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
在修正后的《婚姻法》和《解釋》(一)中,離婚損害賠償內容在整個婚姻立法中含金量最重,社會各階層及司法界普遍關注,成為婚姻法規范中的一個亮點。正確理解與適用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對維護正常的社會婚姻家庭秩序,倡導文明、健康的婚姻,遏制腐朽沒落的封建和資產階級婚姻觀念,懲惡揚善,公正司法,建設社會文明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下面筆者試就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的理解和適用談談粗淺的認識。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同居、和虐待遺棄四種情形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解釋》(一)第1條、第2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對有關損害賠償作了具體規定,理解和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利請求主體。
權利請求主體是誰有權在離婚案件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則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應當注意,對 無過錯方 的適用,必須限定在合法婚姻關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辦理了登記的重婚中的無過錯方、受害方都不在此列。依《婚姻法》第8條、《解釋》(一)第5條規定的事實婚姻和補辦登記的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以合法婚姻對待。其他 第三者 、 二奶 、當事人近親屬等均不得請求。《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26條規定,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另訴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協議離婚時未提及的,不予支持。將請求權的主體限定在行政離婚中保留賠償請求權的婚姻當事人。
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對民政協議離婚者的獨立賠償請求,設置聲明保留權的條件是不盡合理的,因為民政協議離婚只審查雙方的離婚意愿、協議和、債權債務負擔內容。離婚賠償不在其管轄之內,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無法請求賠償,當然也就說不上必然放棄請求的問題。同時,請求賠償與協議離婚具有強烈沖突,當事人不可能也不便在協議離婚時特別聲明保留賠償請求權,否則,協議離婚將無法實現,如要離婚,賠償請求也就只能作罷。如此立法,勢必造成受害的離婚當事人普遍委曲求全,要離婚而不要賠償,魚和熊掌不可得兼,有違離婚賠償立法的本旨。因此,民政協議離婚時是否提出賠償請求應該不是當事人就離婚賠償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訴訟的障礙。筆者認為無論婚姻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是否主張和聲明賠償都可以另行向法院訴訟賠償。
二、提出請求的時間。
權利請求主體在什么時候提出賠償請求受法律保護?《解釋》(一)針對我國目前公民對法律的掌握程度和法律意識水平的實際狀況,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采取區別對待。如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賠償請求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應明確, 在訴訟的同時提出 并不等同于起訴時提出,在離婚訴訟程序沒進行完畢之前,至少在法庭辯論之前提出的也應有效。同時,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請求權利。根據《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后,應將《婚姻法》第46條書面告之當事人。告知離婚當事人賠償規定是法院的釋明義務,也是程序要求,應當認真執行這一規定,以切實維護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知曉了權利而在離婚訴訟中不提出請求,則視為放棄權利,不能再以46條為由提出賠償請求。第二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提出。1年的起算,應自離婚生效的次日開始。離婚后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是有前提條件的,須被告在原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沒有依46條在離婚中提出賠償請求。應注意 不同意離婚 和 未提出賠償請求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提出了賠償請求未獲支持,或同意離婚,未提出賠償請求則不享有1年內單獨提起的權利。第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未提出而在二審時提出,二審應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在1年內另行起訴。對在民政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在何時提出獨立的賠償訴訟,《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沒有規定,參照《解釋》(一)第30條對訴訟離婚賠償請求單獨提起的時間為1年的規定,也應當在辦理離婚登記后1年內起訴,因為行政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上是一致的,可以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