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帶上10歲的兒子小剛到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結果真如廖強所料,養育了10年的兒子果真不是自己親生的,而這頂綠帽子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
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帶上10歲的 兒子 小剛到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結果真如廖強所料,養育了10年的 兒子 果真不是自己親生的,而這頂 綠帽子 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強回家后與李梅大吵一架,隨即向法院提出了離婚,并要李梅賠償10年來撫養 兒子 所支出的撫養費3.6萬元,另外還要賠償自己蒙羞受辱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院庭審中,李梅承認小剛是與他人所生,同意與廖強離婚,但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精神撫慰金有異議,認為廖強養育 兒子 10年,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父母子女關系,離婚后廖某還應支付 兒子 的撫養費,另外也不應向廖某支付精神撫慰金。
法院認為,小孩不是廖強的親生孩子,因此廖強對小孩沒有法定的,離婚后小孩的撫養費由李梅自行負擔;同時,鑒于廖強確實是替李梅養了10年的孩子,因此,李梅應賠償撫養費1.2萬元給廖強,而李梅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給廖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法院還判處李梅賠償廖強精神撫慰金1萬元和親子鑒定費3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