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先生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王先生從事管理工作,李先生則是該單位的門衛。因為之前工作上的問題,兩人素來關系不和。2005年6月一天,李先生看見王先生和該單位的另
王先生和李先生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王先生從事管理工作,李先生則是該單位的門衛。因為之前工作上的問題,兩人素來關系不和。2005年6月一天,李先生看見王先生和該單位的另一名女同事在公司206室房間談話后,先將206室房間鐵門用鉛絲扎住,然后到公司領導處報告。領導聞訊后立即趕到現場,但未發現王先生與女青年有不正當行為。
嗣后,李先生在不同場所繼續大肆宣揚此事,稱王先生與該女青年有不正當關系,弄得單位里一時沸沸揚揚。為此,王先生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法庭上,王先生提供了大量證人,證明李先生多次向他人宣揚王先生有不當行為并被其捉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作為門衛的李先生發現情況通過正當途徑向領導反映是正確的,但不能故意夸大、虛構事實,在不同的場合散布,造成王先生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李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并未得到證實,李先生的行為存在侵害王先生名譽權的故意,故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請求并無不當。據此法院判決李先生公開向王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王先生精神撫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