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前妻離婚后,6歲的兒子隨前妻生活。今年4月,兒子扔出小石塊砸傷了路人的眼睛,需支付1萬多元的醫療費。前妻找我承擔一半醫藥費用,我該給嗎? 答:根據我國《民
問:我與前妻離婚后,6歲的兒子隨前妻生活。今年4月,兒子扔出小石塊砸傷了路人的眼睛,需支付1萬多元的醫療費。前妻找我承擔一半醫藥費用,我該給嗎?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
你兒子6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又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雖然你與前妻離婚,但你仍是兒子的法定監護人,作為你兒子的監護人,你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你不能拒絕賠償受傷路人的一半經濟損失。
所以你和你的前妻對孩子的行為共同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