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致傷賠償需區別不同情況 婚內致傷案,是指在事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侵害達到一定程度,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等,需要追究實施侵害者刑事責任的案件。當夫
婚內致傷賠償需區別不同情況
婚內致傷案,是指在事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侵害達到一定程度,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等,需要追究實施侵害者刑事責任的案件。當夫妻一方要求追究實施侵害一方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于在刑事訴訟結束前,夫妻雙方往往并未解除,而夫妻關系在法律上又是比較特殊的,故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筆者認為,刑訴法對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沒有特別的要求或限制,無論其是否與犯罪人存在婚姻關系。因此,婚內致傷案中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其婚姻中的角色無關。那么,在實踐中對婚內致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體應當如何賠償呢?
在我國,對夫妻之間的財產主要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由于婚姻關系的存在,夫妻二人對家庭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即民法上所稱的共同共有。只要二者的婚姻關系沒有解除,他們就同為共有財產的權利主體。就共有財產來說,未分割前,夫妻之間是不能提起訴訟請求的。因此,在婚內致傷案中,被告人對被害人所負擔的賠償不應用償還。
按照我國現行律的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因此,對于已經婚前,有個人特有財產,并且個人特有財產足以支付賠償費用以及夫妻之間雖采用財產共同制,但在暴力傷害發生以后已經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已然得到分割的情況下,以被告人財產賠償即可。
另一種情況,也是我國的多數情況,即夫妻對家庭財產共同共有,發生婚內致傷案后,又往往沒有離婚或者沒有立即離婚。那么,對那些被告人沒有個人特有財產或雖有個人特有財產,但不夠支付賠償的怎么辦呢?共同共有在對外關系上,各共有人共有一物,但在對內關系上,各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應有部分。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同共有物。但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律,夫妻約定財產,既可在締結婚姻時,也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階段。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先由公證機關公證他們的個人特有財產及各自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所占的份額,至判決時,先以個人特有財產賠償,個人特有財產不足時,再以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賠償。當然,此份額不是現實給予,而是有著期待性質的。當夫妻關系繼續惡化,終至解除婚姻關系時,此期待之份額即可成為現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