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賠償要求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有些當事人因為不同意離婚,或者想以離婚為條件在財產上提出過多要求,而要求所謂的青春損失費、補償費等,都是不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