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確立的時間并不長,但在司法實中已凸現許多問題。透過近幾年的司法實踐,我們發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確立的時間并不長,但在司法實中已凸現許多問題。透過近幾年的司法實踐,我們發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著重大缺陷:(1)它背離了當代離婚法的無過錯離婚原則,加大了離婚成本,使得糾紛時間延長、當事人之間的鴻溝擴大、當事人難以擺脫離婚陰影。(2)舉證困難,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獲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極其不易的。在司法判例中,運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獲得賠償的案件非常少。有一案例是筆者承辦的,原告胡某在廣東省東莞打工,薪水優厚,其妻黃某在內地。胡、黃二人于1991年3月登記結婚,先后育有一對子女。胡某與其同廠的女同事衛某產生戀情,遂同居并育有一子。原告胡某起訴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被告黃某往返廣東多次無法收集到胡某與衛某的相關證據。無奈,被告黃某申請法庭調查,法庭依法前去調查也無所獲,主要原因是胡某將衛某及私生子隱藏在非常隱蔽的地方,很難被發現,被告黃某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因證據不足而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對于也是如此。從理論上講,就是過錯方在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現實生活中,只要稍有點常識的人是不會在原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條件下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第三者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往往都非常隱蔽,除非他或她是法盲或傻子,還有就是實施。筆者承辦一案:張某與王某自由戀愛于2000年3月登記結婚,由于婚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張某總是懷疑王某與他人有染,多次毆打王某,致其遍體鱗傷。后來,王某實在忍無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訴離婚,并要求被告張某損害賠償。由于原告王某此前所受傷已痊愈,且事發生多半在夜間臥室之內,故無證人可以作證,又無法收集到其它相關證據。庭審中,被告張某對此予以否認,法庭也無法認定該事實。最后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損害賠償請求。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取證也同樣如此,尤其是虐待,由于天長日久,無過錯方往往為了維系家庭,忍辱負重,而沒有留意到相關證據的收集,法庭認定也很困難。另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往往導致無過錯方無法尋求損害賠償。筆者承辦的另一起案例。付某與王某都是湖北某某縣人,1994年2月登記結婚,2000年4月起,付某到河南省鄭州市承包工程,2001年7月與當地一離異女子張某同居達兩年之久。2003年7月付某在湖北某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王某于是委托律師去鄭州,經多方努力,收集到證明付某與張某非法同居的有關證據,并請求損害賠償,法庭調查核實,認定了該事實。但在判決前,原告付某申請撤訴,由于被告王某請求損害賠償不構成對原告付某的反訴。因此,本案在法庭裁定準許撤訴后,即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王某要請求損害賠償須到河南省某法院起訴,然而訴訟的風險使得被告王某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由上述事例可見,要保障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行,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還需要我們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同時需要得到社會的理解、支持。
總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婚姻家庭法治建設又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這一制度對進一步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的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具有歷史的進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筆者建議可以以其他的離婚救濟制度來代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以補償性撫養給付來取代離婚損害賠償),使這一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切實貫徹實施,以造福于社會。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必須在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