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丈夫張強與妻子楊方在婚前簽訂一協議。按協議約定: 1、張強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張強婚后繼續償還,并供雙方婚
一、案情回放
丈夫張強與妻子楊方在婚前簽訂一協議。按協議約定:
1、張強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張強婚后繼續償還,并供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張強每月工資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楊方統一管理和支配,楊方每月給張強工資數額的20%用于張強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張強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張強婚前的房產歸楊方所有,張強還需要繼續支付該房的剩余貸款;
第二、張強向楊方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張強月工資收入的70%;
第三、張強在離婚時向楊方支付賠償金20萬元;
(2)若楊方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楊方向張強出示書面道歉一份;
第二、楊方搬出張強的住房;
第三、即使楊方提出離婚,張強仍需向楊方支付4萬元錢款。
張強與楊方婚后三個月即開始出現矛盾,張強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與楊方解除,并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平原則,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而楊方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張強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法院判決:
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強提出離婚,應按婚前協議約定履行,房產應過戶給楊方,并由張強負責償還未付的銀行貸款;張強每月向楊方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并在離婚判決生效后的七日內,向楊方支付20萬元賠償金。
一審判決后,張強不服,以雙方離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產生矛盾,張強并無過錯,也無向楊方賠償的義務,一審法院更不應該把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判歸楊方,月工資收入70%如果歸楊方,自己生活就無法正常維持。
深圳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 協議 中對的約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張強向楊方提出離婚時,應向楊方支付賠償金20萬元;張強承諾提出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劉麗所有,應予支持,但剩余貸款,應由劉麗支付。關于離婚后張江向劉麗支付每月工資70%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撤銷。
二、專家劉偉民點評:
本案中,張強與楊方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符合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一般來說,夫妻財產制一般有三種類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本案中,張強與楊方二人關于婚前財產的約定實際上是對張強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楊方所有的財產約定形式,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本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規避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并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按照約定享受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審法院之所以認為張強在離婚后需繼續向楊方支付其月工資收入70%顯失公平,主要考慮張強離婚后的收入并不處于已確定的狀態,且考慮雙方婚齡較短;房貸繼續由楊方償還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給擬進行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提了個醒,即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多從理性而非沖動的態度來擬定協議的內容及起草協議。并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 公平 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簽訂婚前或婚內協議,當事人慎之再慎!